近年来,随着交警部门对酒后驾车的严厉查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理念,也越来越深入人心。然而有些驾驶员仍心存侥幸酒后驾车,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昨天,金安区人民法院首次依法判决了一起特殊的醉酒肇事案件。
记者 吕琳: 现在记者所在的是金安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在这里即将宣判一起醉酒驾驶的特殊案件。那么这起案件究竟特殊在哪里呢?接下来就跟随镜头一同深入宣判现场去看一看。
在法庭内宣判的是一起大型营运车辆驾驶员醉酒肇事案件。根据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皖N91758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金安区毛坦厂镇街道时,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看,造成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抽血检测,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一百毫升235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现场根据上述事实,金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进行刑事判决。
现场声法官: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法官宣判后,被告人赵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并在判决书上签字。 现场声被告人对判决有没有意见?没有意见。是否上诉?不上诉。
由于本案被告人赵某属大型客车驾驶员,且醉酒驾驶肇事,情节较为恶劣,因此在法院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赵某进行了从重处罚。
“金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 刘子如:是我们院审理的第一例,达到了每一百毫升200毫克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但是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也是从宽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既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也有从轻处罚情节,但是从重大于从轻。 记者/冯锦石 吕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