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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衢江公安分局樟潭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微信名为:A夏至未至的网民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侮辱执法交警的内容,随后民警将该网民传唤回所里接受调查。 经查,该网友真名为蔡某某,浙江宁波人,在衢州振兴中路开了一家童装店,樟潭派出所民警对该内容固定证据,开展分析研判并将蔡萍萍传唤回所里接受调查。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经过他们的侦查发现,当天下午,蔡某某因驾驶电瓶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被交警处以10元钱的处罚,而心生不满。 原来,当天下午3点40分左右, 蔡某某骑着电动车替朋友寄快递回来途中骑到了机动车道上,在经过东迹大道57号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拦了下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警对其作出了10元的处罚,就在民警开具处罚决定书时, 蔡萍萍情绪激动了起来。 民警:蔡萍萍你好,我们衢江大队沈家中队... 蔡某某:我不好,你赶紧弄,弄好我要走了。 民警:我程序要这样走的。 蔡某某:那你赶紧弄。 在此期间, 蔡某某还拿起手机拍摄了一张交警的照片, 接受处罚后, 蔡某某气愤地骑车离开,就在2分钟后,她就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辱警信息,并配上执勤交警吴彬和处罚决定书的照片。 办案民警称,当时没发觉,因为他当时低着头给蔡某某读告知,没感觉到对他拍照了,字签掉以后她就骑走了。 据了解, 蔡某某的微信好友有1500余人, 朋友圈中发布内容对执法交警进行人格侮辱,影响恶劣, 后经民警教育,蔡萍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对当事民警公开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蔡某某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民警提醒, 人民警察及辅警依法执行公务,神圣不可侵犯,若公民对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罚不满,可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但由此对警察、辅警进行侮辱,都是对法律的无视, 网络非法外之地,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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