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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上午,霍山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6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被告人亲属、社会群众共30余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刘某酒后前往吴某经营的按摩房,因琐事与吴某发生争执。刘某遂联系被告人张某1、张某2前来,张某1、张某2分别与被告人朱某、沈某、汪某驾车赶至现场,与刘某一起对被害人吴某实施殴打,导致吴某头部受伤。经鉴定,吴某头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 公诉机关认为: 6名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刘某、张某1、张某2、汪某均为累犯,应从重处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霍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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