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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舒城:公路边摆摊加注尿素?危险!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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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8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6月12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三中队在G206国道1160K+100m处例行执法巡查时,发现一起占用公路用地摆摊设点的涉路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村民陶某在此处设置摊点,主要为过往大货车提供尿素加注服务。该经营活动未经交通行政许可,属于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摊点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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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陶某开展“说理式执法”。他们向陶某详细说明了在车流密集的国道边摆摊的巨大安全隐患:摊点侵占公路用地,直接妨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极易引发交通堵塞甚至严重事故;尤其吸引大货车停车加注尿素,车辆随意停放、人员聚集,进一步放大了事故风险。执法人员同时清晰地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明确规定:严格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活动。他们耐心引导陶某认识违法行为的后果,包括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七条,最高可处五千元罚款)。通过执法人员入情入理的沟通,陶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和危险性,并在执法人员的协助下,于当天主动移除了占用公路用地的摊点。


鉴于陶某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诚恳并及时改正,符合《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的相关规定,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依法对其作出了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占用公路用地摆摊设点,其危害性不容忽视。这种行为首先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阻碍通行、易致事故,特别是吸引车辆随意停车,风险倍增。其次,它严重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未经许可占用公路资源,影响公路有效利用和周边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此类违法区域往往成为事故隐患点。最后,经营活动容易导致垃圾随意丢弃堆放,污染公路环境,破坏道路整洁与绿化美化,损害路域整体形象。


舒城县交通执法部门在此呼吁:安全畅通、舒适美观的公路通行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守护!请公路沿线群众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切勿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等任何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安全畅通的活动。让我们携手合作,共建共享平安、有序、整洁的道路交通环境!李军、杨海伦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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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8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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