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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六安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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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8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六安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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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霍山黄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4月10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茶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某市场购进标注“霍山黄芽”的纸质大包装盒4个,购进标注“霍山黄芽”的小铁质包装盒2个,用于包装散茶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具体信息和进货票据,也未取得商标权利人霍山县茶叶产业协会的授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霍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黄山毛峰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2月3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某茶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某电商平台某茶叶有限公司当事人店铺发现7款品名为“黄山毛峰”的茶叶销售链接。当事人根据平台订单从金寨县某茶厂购进茶叶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含“黄山毛峰”字样的外包装和标签出售。当事人未取得“黄山毛峰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黄山市茶叶行业协会的授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金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4月21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位于舒城县某五金电料销售批发部涉嫌销售商标侵权灯具。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并到现场调查取证,现场暂扣的灯具经鉴定,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舒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4月3日,叶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涉案产品为当事人从固始县某家具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仅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无进货票据,且当事人及供货商均无商标授权书。涉事商标为当事人自行从“京东商城”上通过复制粘贴获取,后上传至当事人电商平台店铺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叶集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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