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公布一起典型案例:当事人胡**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在帅旺玖隆财富广场附近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依法处以3000元罚款。该案的查处不仅规范了网约车营运秩序,也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敲响了守法警钟。
据悉,9月11日14时50分,执法人员在金寨县新城区帅旺玖隆财富广场附近开展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DA9车辆正在上客。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展开检查,经查实,胡于当日14时43分通过“优e司机聚合版”软件接单,计划将乘客从该广场送至万树状元府,平台显示收费金额为6.13元。而该车所有人为胡 *,使用性质标注为非营运,其当场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营运证明。
执法过程中,工作人员通过照片、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现场情况,并留存接单截屏作为关键证据。同时,依法告知胡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其现场未申请回避,也未提出异议。最终,结合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等多份材料,执法部门认定胡的行为构成“未取得营运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依据相关规定中“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条款,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9月15日对胡**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9月22日对外公示。
执法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约车非法营运可能因车辆安全检测不到位、驾驶员资质不合规等问题,给乘客出行安全带来隐患。此次在玖隆财富广场附近查处该案,正是对重点区域交通营运秩序的有力规范。未来,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强对商圈、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区域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网约车非法营运行为。同时也提醒从业者,需依法办理相关证件,合规开展营运活动,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交通运输环境。
胡**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皖六金寨交罚〔2025〕1000059号 案件名称:胡**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胡** 当事人地址:安徽省金寨县槐树湾乡代岭村 执法单位: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依据: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2025-09-15 公示日期:2025年0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