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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农(渔政)罚〔2025〕6号
案件名称:吴XX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吴XX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吴XX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梅山水库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此行为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罚款36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系统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金寨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23日
备注: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