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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取缔“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联合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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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取缔“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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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9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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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民政部网站公布了第211号公告。公告称“经查,‘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英文简称CHC)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属于非法民间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决定对‘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及其非法设立的相关机构予以取缔。”
对此,我们表示强烈不满。现声明如下:
一、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以下简称“全国高协”)从来没有以“社团名义”进行过活动。全国高协是1996年由国家原九部委所属部门以《联合决议》的方式成立的。国家部委调整后,部分部委、单位发生了变化或名称变动,1999年又分别(共同)对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核心成员单位的名称重新进行过确认,在确认文件上,分别加盖了公章。
全国高协成立后,由科技部的邵立勤司长、唐兴信司长先后担任负责人,在其之后,李恒光接续,成为第三任负责人。
鉴于“取缔决定”没有事实依据;鉴于九部委是国家机关,不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管辖的主体;鉴于设立全国高协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不属民政部管辖,民政部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依据“取缔”全国高协,是错误的。
二、全国高协已成立十五年。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了卓越贡献,完成了千余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推广。吸收了大量的专家、学者和部委退休干部,形成了一个组织基本健全,管理大体完善、高效的体系。其配套企业从业人员众多,经济联系广泛,经济效益显著,没有重大的纠纷。在十五年中全国高协多次得到包括科技部在内的国家机关的支持和指示、批文。这些事实是有目共睹的。
三、民政部的工作人员到全国高协办公地宣读过一个“取缔决定书”,但是,没有将“取缔决定书”交给全国高协的工作人员。取缔决定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按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作为国务院的一个部,依法行政是其基本职责。所谓的“取缔决定”,既没有事实依据,又剥夺了当事人陈述、申辩、请求复议的权力,是明显的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听证程序”。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民政部作出的“取缔决定”类似法律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但没有告知听证权,也没有经过听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取缔决定”依法不能成立。民政部的工作人员粗暴践踏法律的尊严,是民政部的耻辱也是我国法制进程中一个非常罕见的丑闻。我们认为民政部的工作人员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民政部的领导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四、在民政部工作人员宣布了“取缔之后”,通知各网站关闭了一切和“全国高协”有关的网页,使社会各界无法了解事实真相。民政部利用行政权力压制网站,禁止正常的信息传播,反映其自知行为失据的虚弱心态。
我们将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法通过舆论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全体成员单位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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