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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或备案申请材料。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应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书面申请。包括公司和网站基本情况、申请目的、联系方式等;
二、 已取得的经营许可证书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三、 栏目明确制度。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介绍;
四、 规则张贴制度。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必须在网站上张贴;上网使用者点击电子公告服务栏目或发布信息前,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该页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
五、 用户登记制度。必须要求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前预先履行登记程序,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等;
六、 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上网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技术保障措施等;
七、 版主负责制度。包括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说明,包括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版主与网站单位签订的信息安全责任书等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
上述申请材料,经营性的一式三份,非经营性的一式二份,标题用黑体三号字,正文用宋体小四号字,所有材料(不含书面申请文件)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