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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0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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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地区:
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摩托车要求:
1.终端零售价(含税)不高于7,000元/台;
2.两轮摩托车名义排量大于等于50ml、小于等于150ml;三轮摩托车名义排量小于等于200ml。
3. 产品适应农村消费者的需求,应具备较强载货功能,产品载重量不小于130kg;
4. 制动性能必须满足GB 20073-2006的要求;
5.产品排气污染物水平必须满足国Ⅱ;
6.产品应具备载货功能所需的货架,且整车结构应满足相应载重量的承载能力;
7.产品最小离地间隙满足农村路况差的特点,通过性好;
8.产品应具有良好的起动性能;
9.产品适应农村加油站点不多的特点,产品燃油箱容积应大于等于3.5L;
10.适应农村路况差易引起的车辆碰撞,产品应具有安装保护功能的金属保险杠的结构;
三、2月19日完成招标,确定摩托车下乡企业名单及下乡产品目录。
[ 本帖最后由 天涯明月 于 2009-2-11 00:12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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