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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2·14事故”处理完毕 26万赔偿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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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本报曾对2月14日发生的一起交通意外事故进行过《花季少女 葬身车轮》等系列报道,引起了不少市民的关注。目前该事故已有了初步的处理结果。

  记者就此事故处理结果采访了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队长王勇,据王勇介绍,目前,双方已签订协议,由肇事方赔付各项费用的80%共计26万元,这其中主要包括伤者的医疗费3020元,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三项在内。在双方协商中,因受害方本身没有按照交通法规安全行驶,受害人所骑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辆,按照交通法规是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但在车祸发生时,却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相关规定,电动车后座载人不得超过12周岁,而受害人超过12周岁,所以在责任的认定中受害人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在双方达成的赔付金以外,受害人家庭承担20%的金额。目前,26万赔偿金已支付到位。肇事司机已经确认是当时在驾驶室里父子两其中的父亲,案件已经移交到裕安区检察院。

  这次事故的发生,留给我们的是沉痛的思考,也引起了广大市民和相关部门的关心与重视。王勇提醒广大市民,要认真的学习交通法规,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各行其道,注意行车安全,特别是在车辆密集的路段要注意放慢车速,珍爱生命。
来源:大别山晨刊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2-24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该只得到80%的赔偿啊,非机动车方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
非机动车方是否有责,均应当赔偿100%的,这是我国法律对“生命权大于路权”的体现。最低应当得到30多万呢,差了几万啊

[ 本帖最后由 大漠流沙 于 2009-2-24 16:26 编辑 ]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2-24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车祸猛与虎啊!
六安的交通事故什么时候才能不让人那么揪心呢?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2-24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大漠流沙 于 2009-2-24 16:15 发表
不应该只得到80%的赔偿啊,非机动车方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
非机动车方是否有责,均应当赔偿100%的,这是我国法律对“生命权大于路权”的体现。最低应当得到30多万呢,差了几万啊


26W大部分应该是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条款约定2/8开的,所以是不错的哦
所以大家一定要买保险,不要舍不得保险费,交强险商业险平时看起来没什么作用,一旦出事保险公司会赔付很大一部分的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2-24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第一啊```生命无价!!!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2-24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ingah 于 2009-2-24 19:07 发表


26W大部分应该是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条款约定2/8开的,所以是不错的哦
所以大家一定要买保险,不要舍不得保险费,交强险商业险平时看起来没什么作用,一旦出事保险公司会赔付很大一部分的

不同意Kingah保险条款约定的说法,作为被害人来说,不必管保险条款,那是肇事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事情,保险公司与肇事者之间的约定对被害人取得赔偿款无任何约束。现实中有一些保险公司与车主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不赔偿这个,不赔偿那个,出事后,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赔偿,实际上该约定对保险合同双方(保险公司和车主)有效,但对事故被害人无效,被害人不必受此约定约束。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全部赔偿,剩下如果不够,车主补足,然后他们双方按照合同狗咬狗去。本案如果以保险合同条款约定2/8开,而减少被害人的赔偿,显然错误。
同意Kingah买保险的说法,保险不但要买,而且还要买齐,加在一起保额应该是26万,比较重大的交通事故车主基本就不会有什么损失,基本够了。


[ 本帖最后由 大漠流沙 于 2009-2-24 21:32 编辑 ]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2-24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我发表一下我的意见,不妥之处还请指正:
第一:就事故而言,肇事者与受害人之间是侵权关系,肇事者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受害人与保险公司无直接关系。就赔偿而言,保险公司只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因为这是与肇事者的合同关系。而肇事者与受害人之间应该赔偿多少金额应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民法、道交法、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人与被保险之间什么样的赔偿比列、什么样的合同约定是受合同法约束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保险人必须遵循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至于金额不足部分只能怪保险人投保时为全额或足额投保,自己掏腰包。
第二,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我们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理性进行判别,如道交法76条指出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所以不能感情用事,仅从同情的角度出发去解决问题,如果大漠是从事法律工作的,给你的建议是,你还需要历练。
另外,加在一起保额应该是26万的表述是不正确的,我国交强险条例上规定,交强险保险金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11万,医疗费1万,财产损失2000元。,至于商业补充保险对于第三者责任险有着不同的档次保额从5万到100万不等,并可以附加不计免赔、精神损害赔偿等特约险。这也说明了,保险是合同关系,对各项的赔偿金额有着细致的规定,保险公司即使不赔这个不赔那个也是根据当初拟定的保险合同,而且保险法明确指出,保险的原则之一是损失补偿原则,也就是并不一定就是你损失多少我就全额给多少,具体金额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赔偿的基础是补偿!

[ 本帖最后由 relax727 于 2009-2-24 23:07 编辑 ]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2-24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楼上的说的对,我觉得我们只是理解不同以及我太懒不想多写而已,呵呵,我帖子中不是说了“
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全部赔偿,剩下如果不够,车主补足,”楼上的没看见?和你的“所以保险人必须遵循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至于金额不足部分只能怪保险人投保时为全额或足额投保,自己掏腰包。”不是一个意思么?另外我是站在被害人角度考虑,合同关系不在我考虑之内。
第二,关于那个我回复红色字的帖子2/8开的问题,我说的是保险合同约定的问题,以下是原内容:
“本案如果以保险合同条款约定2/8开,而减少被害人的赔偿,显然错误。”和楼上说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2/8开是两码事。
第三,关于被害人有过错就要减轻车主责任,俺不敢苟同,该原则目前在法律界有非常大的争议,也就是所谓的无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的争议。不要以为自己掌握的就是真理,前段时间本人刚经历一个案子,结果就是没按照楼上说的判,呵呵,见人见智而已。
第四,关于保险数额问题,我想楼上的看了我的帖子,那个26万我是大致地说一下,最基本的买个26万就差不多了,即强制三者险6万(目前全国大部分保险赔偿标准,也包括六安),商业险20万,当然你有钱买100万也没人管。
最后,楼上的你还是没明白我的意思,我们说的其实意思一样,我站在受害人角度分析的,我们是一个问题说的两个方面而已,我要说的是,在交通事故中,现在的保险公司就拿本来与肇事车主的约定来压受害人,比如:一起交通事故诉讼,保险公司说我和车主约定不赔精神抚慰金,法院判决的时候就不能让保险公司承担抚慰金。对于上述言论我说“现实中有一些保险公司与车主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不赔偿这个,不赔偿那个,出事后,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赔偿,实际上该约定对保险合同双方(保险公司和车主)有效,但对事故被害人无效,被害人不必受此约定约束。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全部赔偿,剩下如果不够,车主补足,然后他们双方按照合同狗咬狗去。”难道不对么?我所说的不包括调解解决,主要是指在法院诉讼阶段,只要法院判决,是不管保险公司与车主有什么约定的。
楼上的也需要历练,因为你太自信了,还有楼上的估计是书本知识懂的多,实践少,如果楼上的也是搞法律的,自信过头不好哦,还需要历练啊。

呵呵,楼上的理不辩不明,别生气啊

[ 本帖最后由 大漠流沙 于 2009-2-25 10:02 编辑 ]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2-25 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三责险从去年2月开始全国范围就不是6万了……是12万2了,可能你有很久没有打过道交人身损害的案子了,
不过我们讲这些都没有用,实际案件中是怎回事不用我说你也明白,交通事故的案子我经办了100多起了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2-25 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relax727 于 2009-2-25 00:48 发表
强制三责险从去年2月开始全国范围就不是6万了……是12万2了,可能你有很久没有打过道交人身损害的案子了,
不过我们讲这些都没有用,实际案件中是怎回事不用我说你也明白,交通事故的案子我经办了100多起了

哦,呵呵,这个到是真的,呵呵,去年停了一年没代理案件,6万改12万了么?楼主咱们私聊啊,我还在郁闷找不到知音呢。我QQ56076102

[ 本帖最后由 大漠流沙 于 2009-2-25 00:57 编辑 ]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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