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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金福金店要不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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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4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今天在六安市金福金店买了个千足金手镯,可回家一看,镯子上有三处黑点,是嵌进去的,
找金店,他们说可以换或退,打电话给市315,315说自己解决,
我认为这都不合理,金店是应赔偿我.
我想问下能懂相关事宜的朋友,金店是不是要赔偿?
六安论坛
 楼主| 发表于 2009-3-14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本身金镯有值量问题,可却偏来个合格!
我实在是不理解金店的做法!:pf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3-14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镯子给楼主带来损失,那就要赔偿,如果没有损失就得不到赔偿,但至少可以退或换,如果商家在销售镯子过程中有欺诈行为,可以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索赔。

[ 本帖最后由 大漠流沙 于 2009-3-14 21:35 编辑 ]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3-14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滴~~~~~~~~~~~????????????
六安论坛
 楼主| 发表于 2009-3-14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金店给我精神带来损失!真的,那么兴高彩烈的买回东西,却落个有瑕疵!
:xs
六安论坛
 楼主| 发表于 2009-3-14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换我肯定是不同意,大不了去法院诉讼.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3-14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嘟寳楽 于 2009-3-14 21:16 发表
楼上滴~~~~~~~~~~~????????????

回答网友法律问题,我还是用老马甲,嘿嘿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3-14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冬天 于 2009-3-14 21:24 发表
我认为金店给我精神带来损失!真的,那么兴高彩烈的买回东西,却落个有瑕疵!
:xs

精神损失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大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上述四种情况轻微的还不行,至少要伤害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结合楼主的情况精神损失应当是不存在的,但由于退换货造成的比如误工、交通费用可以要求赔偿给你。
六安论坛
 楼主| 发表于 2009-3-14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精神损失能索赔偿吗./谢
六安论坛
 楼主| 发表于 2009-3-14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谢谢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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