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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进行暗访偷拍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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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闻记者进行暗访偷拍是否合法
      新闻记者进行暗访偷拍是否合法?这个问题可谓见仁见智。
    目前,很多电视台的节目中都有记者暗访的偷拍镜头,但是根据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从这条规定来看,暗访既没有向采访对象主动出示新闻记者证,更没有征得采访对象的同意,因此,这种采访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在中国大陆只有新闻记者才有合法采访权。而在中国大陆能够证明记者身份真实有效的唯一证件就是新闻记者证,它是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


    隐性采访中的偷拍偷录,甚至通过直接体验犯罪行为来取得第一手材料,使得记者拥有了像JC一样的权力。这样做,至少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JC经过批准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他们取得资料是为了办案,因而是封闭的,本身带有保护公民私权的性质;而记者的目的是为了公开,记者采取行动的后果,有可能取消公民任何自我保护的防线。如果媒介上经常不断地出现偷拍偷录的镜头,即使是主观上是为伸张正义,从长远看,也可能会使其他公民失去私密感和安全感,这种潜在的社会效果要思考。
  
  此外,根据我在网上搜索查询的资料和文件来看,中国没有颁布《新闻报道法》,因此,记者在不出示“新闻记者证”,未征得被采访人同意的情况下,偷拍偷录都是不合法的。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可以说明记者可以偷拍偷录是合法的。
    
  根据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本《准则》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一九九七年一月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维护新闻的真实性: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报实情、讲真话,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
    力求全面地看问题,防止主观性、片面性、努力做到从总体上、本质上把握事物的真实性。
    采写和发表新闻要客观公正。不得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发泄私愤,或作不公正的报道。
    工作要认真负责,避免报道失实。如有失实,应主动承担责任,及时更正。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个别记者不深入了解客观事实,偏听偏信的情况下,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以新闻监督之名进行偷拍采访,行泄私愤之实的行径真是感到愤怒和无奈。
  很多的新闻报道只是哗众取宠,引人眼球,无益问题的解决,混淆是非观念,煽动公众对立情绪,徒增当事人的苦恼,断绝双方沟通渠道。很多时间只能起到扇风点火,添油加醋,火上浇油之效,根本别希望能够通过新闻记者的报道起到化干戈为玉帛功用。

    因此,也有专家持另外一种见解:“偷拍偷录”是新闻采访的合法手段。

    记者的采访过程,无非就是通过观察新闻事件和与采访对象进行交谈等对新闻事实进行了解,并将了解的内容予以记录,以便据之及时准确地写成新闻稿件或制作成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报道。记者对采访内容的记录手段是多方面的,除了用笔记录外,还有照相、录音、摄像等等。对于文字记者来说,要有用脑记忆的本领,但是笔记也是必不可少的,而同时使用录音则更是确保报道准确性的必要手段。换而言之,新闻记者利用录音机、摄像机等现代科技成果进行采访,乃是当代新闻行业特点的必然要求,也是一种合情、合理、合法的职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偷拍偷录是指未经他人知晓和同意,对他人的活动进行拍照、摄像或对其谈话进行录音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于是在他人没有戒备的情况下进行的,因而所记录的内容比较真实或者更为接近客观事实。正缘于此,备受以客观准确观察记录和报道新闻事件为己任的新闻记者们的青睐。特别是在开展新闻舆论监督、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出于防止采访对象弄虚作假或暴力抵制正当采访的目的,新闻记者常常隐瞒身份或意图进行暗访,又叫隐性采访,其所使用的手段主要是偷拍偷录。即便是进行正面的采访活动,有时为了打消采访对象面对录音机的不自然和局促不安感,也时常在其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录音。这些做法,对于保证新闻采访报道的准确性,无疑具有并且实际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般情况下,运用偷拍偷录手段进行采访并不违法。因为新闻记者具有进行新闻采访的合法身份,履行的是合法正当的采访职务,偷拍偷录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新闻报道,以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也就是说,其身份、职务、任务、目的都不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而其具体实施采访的手段,只要不违反法律明定的禁止性规范,就应视为合法。事实上,我国法律并未明确限定新闻采访的手段只能是公开采访、公开录音录像等,那么换一个角度,就当然可以理解为允许采取偷拍偷录隐性采访手段。其实,说偷拍偷录有不合法之嫌,无非是因为这种手段是暗中进行的,在批评性报道的情况下可能悖逆了采访对象的个人意愿,或者接触到采访对象的某些不愿为人知晓的隐私。但是这也并不能说明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因为与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相比,批评性报道中被采访者的有关个人意愿和涉及公众利益的个人隐私应退居次要地位。当然,这里有个对哪些采访对象可实施隐性采访以及对采访对象的哪些个人隐私可进行接触和曝光的限度问题,但是这已不是偷拍偷录采访手段本身是否合法的问题,而是性质不同的另一个问题。如果说偷拍偷录的采访行为中也存在违法,那主要是指违反《国家安全法》的规定,非法使用暗藏式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进行偷拍偷录,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事项进行偷拍偷录,在法庭上未经许可进行偷拍偷录等。总之,新闻记者为了新闻报道的客观准确而采取公开的或者偷拍偷录的手段履行采访职责,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危害国家安全、秘密和作为法治象征的司法尊严,就是合法的,其行为和由此形成的录音录像等资料,就应当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受到法律的保障与认可。

    总而言之,在对待这个问题时,我们不能太绝对、片面化地理解,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情况而论。俗语有之约:烂船也有三斤铁。确有其独到之处!

文章转载自《东方法眼》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5-14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次看到某个新闻还是什么的,偷拍的已经可以作为证据提供了,那是不是默认就是合法了呢?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5-14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东西都有偷拍 如果不合法怎么讲呢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5-14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合法不合法看谁怎么想了.....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6-3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合法了。那些被曝光的的就无所畏惧了
法?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6-4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看谁偷拍。拍谁。前几天杭州一个在大酒店里偷拍的给判了4年。。:tm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6-5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yq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6-16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  是否是符合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是指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包括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收集主体不合法、收集程序或方法不合法等四种类型。       若是非法证据 就没有证明效力,非法证据搜集更有可能使对方抗辩,那么反诉的话就处于下风了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7-17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哥当年说立志做六安黑社会老大 我爹爹说 你迟早死在GCD铁锤下
我说我要做个曝光社会丑恶嘴脸记者 我爹爹说 那你比你哥惨 你迟早死因不明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9-7-18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heiheit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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