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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安丰法庭审结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在其妻张某分娩未满一年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被告张某在答辩时提出其分娩还未满一年,并提供了分娩证明,法庭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王某于2011年6月向安丰法庭提起诉讼,以与被告张某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2011年4月份分娩一女儿,至起诉时才两个多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王某起诉与被告张某离婚,系在张某分娩后一年之内提出,违反了“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相关规定,安丰法庭遂作出驳回王某起诉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原告王某不顾法律规定的期限,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明显侵害了被告张某的合法权益。法院本着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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