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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头息”,即在借款时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利息。近期,霍山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存在“斩头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被告张某于2010年12月向原告饶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5天,未约定利息。被告在借款时,原告扣除2100元作为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给付原告,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给付30000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借款时,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2100元利息,违反法律规定,此利息应作为借款本金从上述30000元本金中扣除,即原告实际借给被告27900元,此款,被告应当归还原告。逾期未还,应给付逾期后的利息损失。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原告饶某借款27900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借款逾期日起算)。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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