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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学生因与同学有矛盾,被多名同学持棍追撵怀恨在心,遂邀集多名同学与追撵者打斗,造成多人受伤。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对伤人者定罪处罚。
被告人郝某、李某系某学校初中学生,与霍某、何某等人有矛盾。2011年5月12日晚8时许,二被告人在本市云露桥附近散步时,恰逢霍某、何某等人路经此地,霍某、何某等人遂持木棍对二被告人追撵。随后郝某邀约被告人聂某等人前来帮忙,并持木棍寻至云露桥清真寺附近发现何某,遂持棍殴打何某,又殴打在附近休息的被害人卢某,致两人受伤。经法医鉴定,何某损伤程度为轻伤,卢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李某、聂某等人共同赔偿了何某7.5万元。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6月2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李某、聂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郝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聂某在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应按刑事责任分别处罚;三被告人在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某自首,三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相关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从宽处罚,遂判处被告人郝某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聂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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