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舒城县万佛湖景区,本是旅游度假的好去处,但不法分子却打起了卖淫的主意,居然在风景区里以美发店的名义经营起了淫窝。日前,舒城县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原来,早在2006年秋天,被告人刘某某在舒城县万佛湖风景区开了一家美发店。为牟取不当利益,她于2008年至2009年间,容留女青年小丽、小芸、小花、小敏等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据公安机关侦查,前后共有13名女子参与卖淫活动,而且不少还是90后少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树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