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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市教育部门日前出台《六安市治理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暂行规定》(简称《规定》),从七个方面界定了有偿家教的定义和行为。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除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外,将按规定取消其教师资格,直至解聘。
根据《规定》,主要针对在本市范围内公办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各类学科教学(含艺体类)为内容,进行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治理。
根据《规定》,教师从事七种行为就视为有偿家教,包括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学生有偿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利用晚间、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居住地或租借场所进行有有偿课外(作业)辅导、补习活动;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未经批准在校外办学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中从事有偿学科类教学、辅导;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为他人从事有偿家教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家教等行为。
凡经查实,中小学在职教师有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由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年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学校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推荐或聘其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不得推荐或聘其参与各种学科竞赛活动、职称及名特优教师评审等工作。已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按程序提请表彰部门取消荣誉称号及待遇。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按规定取消教师资格,直至解聘。( 李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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