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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该案的被告人利用裸聊中的截图逼迫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由于及时报案而未能得逞,法院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
2013年10月6日韩某通过QQ与两名不满14周岁幼女视频聊天时,韩某通过播放淫秽影片、图片等方式引诱两人在视频中模仿影片中的动作。后两幼女按照韩某的要求在视频中将衣服脱光,并按照韩某所发送淫秽图片做动作。韩某乘机将两人照片在视频中截图,并威胁与其发生性关系,否则就将照片散播出去。当晚一幼女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局报案。2013年10月7日韩某乘车至霍邱县城关镇,在某宾馆开房,并在QQ上要求两幼女去宾馆与其发生性关系,随后被公安局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使用胁迫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韩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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