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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丧偶后,经人介绍与丈夫王某相识,双方于2001年8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始终难磨合,经常为琐事发生吵打,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因张某与王某系再婚夫妻,二人都想努力改变自己,使得婚姻得以继续维持,但双方性格差异大,始终难磨合,时常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破裂,张某于2013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承办法官及家人的劝说张某撤回起诉,但双方并未能和好,吵打依旧,张某遂与王某分居生活,并2013年12月16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认为张某与王某结婚后在共同的生活中,因双方感情不和,为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夫妻关系不睦,致张某二次起诉离婚,现在双方已经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足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充足,应予支持。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准许张某与王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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