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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应互相敬爱,相互扶持到老,可丈夫以感情不合为由向法院诉请解除这二十多年的事实婚姻,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妻子精神出现异常,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4年9月30日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谢某(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治疗中,原告潘某(男)有给予积极治疗减少其精神上的刺激,其离婚诉请被予以驳回。 1986年3月,原告潘某与被告谢某在原告父亲的撮合下举行了婚礼,一直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系事实婚姻,婚后夫妻共生四个女儿,均已成年。原告潘某诉称与被告谢某的婚姻非常草率,婚姻基础薄弱,结婚多年一直在争吵中度过,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和温暖的夫妻生活,多次向被告表示离婚愿望,由此而引发家庭矛盾。2014年2月,原告潘某起诉要求被告谢某离婚。 在审理期间,被告谢某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情绪不稳定,揪头发,开始不认识人了等。原、被告女儿表示其父因有外遇,导致母亲精神受到刺激,并向法院提起了对母亲谢某精神进行鉴定。同年7月经鉴定:被告谢某系应激相关障碍患者,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庭审时,被告谢某的女儿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表达了母亲的愿望,不同意与原告潘某离婚,要求被告谢某的病情进行治疗。 法官当庭对原告进行释法、调解,希望原告撤掉离婚诉请,尽夫妻扶养义务,积极给予被告治疗。原告表示不同意,坚决离婚诉请,并表示一直到死都要将这个婚离掉。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结婚有感情基础,婚后因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夫妻间应当相互扶助,原告现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目前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应当积极给予治疗,悉心照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方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