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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舒城一村干部隐瞒村民死亡信息,从中骗取补贴款和五保金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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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村干部明知三位村民已死亡,但坚持隐瞒不报上级有关部门,以骗取、侵吞涉农补贴资金和五保供养金等共计20000余元。


  舒城县某村村民王某于2008年2月死亡,张某于2006年死亡,李某亦于2006年死亡。这三人死亡后,由于该村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致该三户涉农补贴资金、五保供养金未予停发。当时,该三人的涉农补贴存折由时任舒城县甲村文书的叶某保管。后来,叶某私自将王某等三人户名基本信息进行了变更。2008年,叶某私自为该三人的涉农补贴存折分别办理了金农卡并由其保管。2012年5月,当地政府对涉农资金进行检查清理时,叶某将王某等三人的涉农补贴存折上缴至柏林乡财政所,但他却私自截留了其为上述三人办理的涉农补贴金农卡,截留资金约12000元。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期间,叶某先后利用上述三张金农卡支取农资合补贴资金、五保户供养金等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据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身为某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以骗取、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计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叶某在乡村基层组织核查未发放存折被支取现金情况时,主动交代其骗取国家给予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五保户补贴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综上,根据被告人叶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并且本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叶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叶某违法所得款215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文中均为化名)(朱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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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10:}贪污,腐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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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了个去了,这种事情也能做出来啊,真尼玛,够黑滴{:soso_e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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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这个村干部思想是怎么想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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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作死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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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连死者的钱都拿,这良心乜太大大的坏了吧{:soso_e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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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不要脸,已经去世的人也要利用,良心何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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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样的人都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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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1015:}{:1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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