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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干部明知三位村民已死亡,但坚持隐瞒不报上级有关部门,以骗取、侵吞涉农补贴资金和五保供养金等共计20000余元。
舒城县某村村民王某于2008年2月死亡,张某于2006年死亡,李某亦于2006年死亡。这三人死亡后,由于该村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致该三户涉农补贴资金、五保供养金未予停发。当时,该三人的涉农补贴存折由时任舒城县甲村文书的叶某保管。后来,叶某私自将王某等三人户名基本信息进行了变更。2008年,叶某私自为该三人的涉农补贴存折分别办理了金农卡并由其保管。2012年5月,当地政府对涉农资金进行检查清理时,叶某将王某等三人的涉农补贴存折上缴至柏林乡财政所,但他却私自截留了其为上述三人办理的涉农补贴金农卡,截留资金约12000元。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期间,叶某先后利用上述三张金农卡支取农资合补贴资金、五保户供养金等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据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身为某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以骗取、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计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叶某在乡村基层组织核查未发放存折被支取现金情况时,主动交代其骗取国家给予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五保户补贴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综上,根据被告人叶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并且本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叶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叶某违法所得款215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文中均为化名)(朱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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