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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婚约财物纠纷,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彩礼109960元,被告答辩不仅拒绝返还,还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
原告胡某是霍邱县城关镇人,被告徐某是霍邱县新店镇人,2014年底,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即在家长参与下订婚。好景不长,由于了解较少,生活中两人矛盾逐渐产生,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小事争吵,为此,双方均不愿继续交往。2015年底,原告胡某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支付的彩礼款46000元、改口钱、酒席钱及其他财物合计109960元。
被告徐某在答辩中表示,彩礼款只收到10001元,其他财物属原告自愿赠与,不应返还。此外,退婚是原告提出,解除婚约给被告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被告因此失眠抑郁,要求原告给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
庭审中,胡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订婚时给付彩礼数额为46000元。被告无任何举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即可,但对婚约中被告接受的彩礼现金、改口费、钻石戒指应当返还。对于被告要求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因其无证据证实该精神损害的客观存在及该损害与原告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40000元及钻石戒指一枚。(刘洋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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