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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是舒城县人,文化水平不高,觉得打工薪水低工作苦,总想着能够轻松赚钱的门路。2014年11月初宋某某从他人处租得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一处民房,用于容留妇女卖淫牟利。宋某某为容留卖淫的妇女提供场所、生活用品和望风,并从每次卖淫所得中提取十元,他为自己轻轻松松就可以赚钱的“金点子”沾沾自喜。2015年11月29日,卖淫女陈某某、文某某至该民房内从事卖淫活动。2015年12月3日,俩人在进行性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至案发,宋某某容留妇女卖淫获取卖淫所得共一万余元。2015年12月12日,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6年5月17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容留多名妇女多次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被告人宋某某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2016年8月18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俞仲康 方莉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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