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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经纬] 乙肝竟成婚姻的“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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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9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六安新周报 于 2011-9-19 09:08 编辑

乙肝竟成婚姻的“杀手”
来源:六安新周报
  编前:“无论生老病死,无论贫富贵贱,你都愿意与她()不离不弃吗?”结婚时,许多人会毫不犹豫地回答:“我愿意。”然而婚后,有些人发现配偶患有重大疾病或不能生育时,却背离誓言。
  乙肝就是这种导致“另一半”背离誓言的疾病,近年来,我市因另一半患有“乙肝”为由提出离婚的案件呈上升之势。本期《法制经纬》将以案说法,看“乙肝”怎么成为婚姻“杀手”的。
小夫妻闹离婚
祸起乙肝?
  2005年,家住舒城的小张和小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登记结婚。
  婚后小两口感情较好。但今年7月份在外打工的小张突然收到了法院传票,其妻小陈要求与他离婚,让他一下接受不了这个事实。
  小陈诉称:丈夫婚前就患有乙肝,一直隐瞒她,而且乙肝患者无劳动能力,影响生育,其夫隐瞒病史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她坚决要求离婚。小张辩称:他和妻子恋爱到结婚已有六年,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自己身体一直正常。2009年到合肥打工时,体检查出患有乙肝,他自己也非常震惊,并没有隐瞒妻子,现在正在积极治疗中,虽未痊愈,但并不影响家庭生活和生子。但妻子不听他的解释,就起诉到法院,他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官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破裂,只因被告被查出患有乙肝,夫妻因此产生矛盾,被告又当庭表示不愿意离婚,并一直积极治疗。法官耐心对原、被告进行调解,指出原告对乙肝疾病的错误认识,乙肝并不是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疾病,而且随着科学的发展,在医学上有治愈的可能,只要原、被告相互关爱,加强彼此沟通,妥善处理生活上的矛盾,夫妻关系和睦是有可能的。原告以被告患有乙型肝炎系重大传染性疾病为由要求离婚的理由不成立,在调解无效后,法院驳回了原告小陈的诉讼请求。
结婚三天新娘玩失踪
只因新郎患乙肝
  2007224日,一对新人按舒城农村风俗农俗举行了婚礼。
  228日小夫妻去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在婚检时,新郎徐某被检查出了乙肝大三阳,两天后新郎陪新娘回其娘家过节,新娘便不愿再随新郎回家了。之后徐某多次接妻子回家,但妻子都避而不见,怕被传染。双方分居已四年多,为了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徐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时,被告汪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庭审过后,承办法官到被告汪某娘家和村委会,核实了事实。
  法官认为乙肝疾病,并不是造成夫妻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夫妻之间因一方患有乙肝而长期分居,最终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当判决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汪某离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后: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乙肝作为一种疾病,在医学上是可防的,如果以此为由提出离婚,不仅是对另一半的抛弃,更是对乙肝患者的一种歧视。我们希望,如果你真爱另一半,选择走过下半生,结婚前一定要积极婚检,这不仅是对另一半的尊重,更是对婚姻一种负责的态度;如果你不幸家中另一半是乙肝患者或乙肝病毒携带着,请你放下歧视,正确面对,共同抵御病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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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9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及早发现及早治疗、、、、正确的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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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9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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