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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伤害我孩子,为何不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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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柳江县韦先生向今报反映,其9岁儿子被身为城管工作人员的兼职午托班“老师”教训,腿骨摔断了,经一个多月治疗,至今没有好转迹象。昨日,记者从柳江县公安局拉堡派出所了解到,受伤男童经司法鉴定,为右小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伤情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目前,警方对此已立案调查。
  
    孩子午托期间腿骨竟断了
  
    韦先生夫妇在柳江县百朋镇当老师,家住县城,早出晚归。9岁的儿子在县城读小学三年级,并托给县城的江城午托家教班照顾。今年4月1日下午2时许,韦接到午托班“老师”刘某的电话,说孩子腿扭伤了,正在医院里。韦先生夫妇急忙赶回,在县人民医院见到了儿子。刘某解释,孩子是被批评后想走出大门,被拉回来的时候跌伤的。由于急于医治孩子,夫妇俩当时也没多想。
  
    经医生诊断,孩子是右侧胫腓骨下段螺旋形粉碎性骨折。为了治好孩子的腿,他们转院到当地一家私人骨科医院。经过10多天稳定下来后,韦向儿子问起当天的情形。儿子说是被“刘老师”高举过头摔在地板上的。
  
    “老师把我举起摔到地板上”
  
    5月7日中午,记者在韦先生家里见到了刚出院一个星期的小奥成。因为右腿骨折被板子夹着,他不得不请假在家,已经一个多月了。
  
    小奥成告诉记者,是午托班的“刘老师”把他高举起来,摔在地板上造成受伤的。午托班分男女两个寝室,当天他因为不想午睡到客厅玩耍,听到女生寝室传出说话声,就想去叫她们别吵了。他的声音引来了“刘老师”,刘将他批评了一顿。
  
    被批评后,小奥成觉得很委屈,于是想离开午托班,但还没出门就被“刘老师”拉了回来。他蹲在一旁生闷气,过了一会儿,刘生气地把他拎起来放到台阶上,他想挣脱,随后就被刘举起来摔在地板上。“他抓着我的手和衣服,举起来的时候,我的头高过了他的头”。掉到地上后,他痛得哭了起来,“当时我摸腿疼的地方,发现骨头会动”。于是,他单腿跳到沙发上呆着,一旁的老爷爷(经了解是刘某的亲戚)还说,孩子吵一点就吵一点,不要摔他。过了一阵,腿部肿了起来,“老师”开始还说是扭伤了,后来才送去医院。
  
    “刘老师”:不过是赔偿问题
  
    记者通过一份“江城午托家教班招生”简章,电话联系上了“刘老师”。刘表示没空接受采访,并称孩子受伤一事他已经出了医药费,且又给了家长1000元。到时家长走法律程序,法院判决该赔多少他都愿意承担,不过是理赔的问题。问及事发当天的情形等,刘表示不想说。
  
    韦先生介绍,刘某确实出了住院期间的3000多元医药费,但从未主动打电话询问孩子的病情。孩子的腿骨折经过一个多月治疗后,到柳州市工人医院诊断,并没有好转迹象,医生建议还需要做手术。但除了此前的医药费,刘根本不想再出护理费和孩子的营养费,经多次要求,才又给了1000元。
  
    韦告诉记者,对于事发当天的情形,他也曾于4月16日叫孩子和刘某当面对质。记者从韦提供的视频录音材料中听到,孩子始终坚持当天是被刘某举起摔伤的。刘则表示,孩子当时被说了两句之后,就开门要出去,他一着急就把孩子拉回来弄伤的,“我性情也急,又怕他出去,所以有时用力过猛”。
  
    律师:摔伤孩子要负刑责
  
    得知孩子是被摔的消息后,韦先生夫妇曾于4月23日到拉堡派出所报案,当时做了笔录,后来又通知孩子去做司法鉴定。昨日上午,记者和韦先生在拉堡派出所看到了司法鉴定书的结论:孩子右小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伤情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
  
    对此,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韦秋建表示,如果孩子确实是因为刘某举起来摔伤的,那么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韦先生希望,公安部门依据司法鉴定结果,能为孩子讨回一个说法。
  
    “刘老师”系城管工作人员
  
    韦先生介绍,“刘老师”系柳江县城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身高1.7米左右。每天上午11时30分放学时,刘会提前开三马车到校门口等候学生;下午3时上课,刘会在2时40分左右送学生去上学。
  
    5月7日下午,记者来到柳江县城建监察大队了解相关情况。一名财务人员称,刘某确实是该单位的职工,不过当天不上班,因为最近中队调整,也不知道他去了哪个中队。住在单位附近的居民也证实,刘某确实在城建监察大队上班。
  
    今报记者黄显巧
  
    家长提供的4月1日当天医院拍下的腿部骨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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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碎性骨折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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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住院后师生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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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11-9-21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过罪过!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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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15_1011:}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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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15_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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