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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经纬] 这个丈夫有点“绝” 为上网竟典卖妻子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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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丈夫有点“绝”
为上网竟典卖妻子首饰
来源:六安新周报
  舒城县的李某可谓是不折不扣的“网虫”,为了上网竟将妻子的首饰拿去典卖,妻子一怒之下提出离婚。
  201012月,李某与路某通过网上相识,半个月后,两人在见面后,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相处一个月后即办理了婚姻登记。
  在婚后的日常生活中,李某整日沉迷于网路,不思进取,对路某再也不似恋爱中那样甜言蜜语,嘘寒问暖,而是动辄就拳脚相向;为了凑上网费用,竟然将妻子陪嫁的首饰偷着变卖了,路某发现后终于忍无可忍,和他发生激烈的争吵后,离开婆家返回了霍邱县老家,开始与李某分居生活。
  2011822日,路某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以李某整日沉迷网路不尽家庭义务,并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与李某离婚。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被告李某并未表现得很诧异,似乎对这桩婚姻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并且还说,离婚就离婚,我上网是生活,谁也别想改变我的生活。法官组织了两人面对面的调解,在两人自愿情况下解除了两人的夫妻关系。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一对刚届结婚年龄的小夫妻在匆匆结婚后共同生活不到半年就匆匆离婚,未免太过草率。
  婚姻不是儿戏,一桩合法的婚姻,预示着双方的关系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制;标志着责任与承担;一旦结婚,双方就被确认成一体,就要为共同建立起的新家而共同努力。在此情况下,一切都要以家庭为重,要放弃你个人生活时的“自由”、“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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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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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3:}{:soso_e183:}{:soso_e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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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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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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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神速,搞的不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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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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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哥们够狠的呀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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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孩子,连嫁妆都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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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1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见贴就顶,章显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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