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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被撞停产反赔对方80万 法官称遭哭闹需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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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一个年产150万吨的钢厂,被人撞停产了16个小时。法院认定我们损失才5万多,反过来还要赔对方80多万!”河北省唐山市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副总经理张宝山告诉记者,两年来企业一直对法院的这一判决耿耿于怀。
  钢铁公司在再审申请中称:原审判决属于枉法裁判。
  河北省高院指令地方法院再审,而地方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近日,该案再审法官对中国青年报记者吐露隐情:法院压力大,因为被告家属很能“闹”,这对案子的判决有一定的影响。
  粗心司机把钢厂撞停产
  开车不小心,就容易出事故。2008年1月6日,唐山市古冶区毛山村村民祖某驾驶大货车在兴隆公司厂区内送铁粉,卸完车后,未将车的翻斗放到位便行车。这辆大货车走到厂区煤气管道下方时,将厂区煤气管道撞坏,高压电杆3根撞断,电线落地,高炉也因此停产。
  兴隆公司向所在地滦县刑警二中队报了案,刑警二中队委托唐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评估,鉴定兴隆公司的损失为109.8万元。
  同年3月24日,兴隆公司向滦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祖某赔偿损失109.8万元,并申请对祖某的货车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了担保。滦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于5月27日向祖某送达了扣押裁定书及其他手续。
  祖某不服,于6月11日提出反诉。在案件审理中,祖某反诉要求兴隆公司赔偿因私自扣押他货车造成的营运损失、车辆折旧和扣押期间老化损坏等修理费用、贷款违约金、所交保险费等损失。
  2010年1月13日,滦县法院作出判决,兴隆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祖某各项损失约81万元。此外,由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兴隆公司5.4万元(在保险额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祖某赔付)。
  兴隆公司也不服,向唐山市中院提出上诉。记者注意到,兴隆公司上诉理由之一便是:本案本诉与反诉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一审法院受理被上诉人的反诉并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原告被告双重标准?
  张宝山告诉记者,对于祖某给其公司带来的损失,曾先后进行过两次鉴定,而鉴定结果却相差悬殊。他对记者强调说:“整整差了20倍!”

  主审法官的难言之隐
  周法官对记者表示:“假如我什么也不干,其他案子都不管,专门研究这一个案子,肯定能搞清楚。”他强调,按照法院现在的人手安排,根本没有精力。所以法院只认鉴定结论,至于怎么鉴定的,鉴定哪些内容,“法院不好干涉。”
  他同时告诉记者,祖的亲属对其办案的确造成了一些影响。在再审过程中,祖大山没有闹,但他妻子情绪非常激动。据周法官介绍,祖的妻子曾找到法院,“不走、哭、四处串去、找领导”。
  “她不光跟我闹,跟其他领导闹,甚至还找院长……”周法官坦言:“我不理,领导不一定不理,完了领导就找我。”他强调:“你说对案子一点儿影响都没有,那是不可能的!很有影响!”

 法院下班后,祖的妻子也不走。“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一定会惊动我们一把手。”周法官说:“你想啊,法院领导问起来:怎么回事啊,怎么没做工作。这无形之中就给我增加了很大的压力。”
  周法官还告诉记者:“据案件二审掌握的情况和我们再审掌握的情况,祖大山和他媳妇因为这个事儿,几次有自杀的倾向。喝农药啊,上吊啊……”他表示,对此他虽没有亲见,但二审卷里边和律师都反映了类似情况。
 “法官当前面临着双重压力,一方面是案件数量的压力,另一方面是维稳需求的压力,法官也难啊!”一位法官对记者感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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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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