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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溺水身亡,责任大家均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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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 年5月29日 下午,小峰与小志豪一道来到其就读的某中学操场,遇到本校的同学小波、小勇、小庆、小正和小鑫一道来到操场,七个人便一起打篮球。后来因打球身体发热,小波提议去游泳洗澡,后小正便建议到一颗印粮站后大草堰支渠游泳洗澡。大草堰支渠是龙王庙村和一颗印村自然分界线,随即七个人骑车陆续沿田间小路来到大草堰支渠闸。一行人来到闸桥上时,小正率先脱去外衣从闸桥旁坡滑行到闸桥下的桥墩上,先试了试水温,并试探着下水,一边说:“水不冷、不深”,同时喊叫其他人下来。话音刚落,其头突然向边侧,脚下不慎踩滑入水渠中心深水区域。小勇等看情形不对,立即跳入水中抢救。小鑫在岸上呼喊救人外,其余人纷纷下水救人,抢救中小志豪的腿在水中抽筋呼救,几人又慌忙将小志豪拖救到闸桥下墩子处。同时小勇及小峰等在水中继续施救时奋力拉到小正的一只手,但终因力量有限,小正遂沉没入渠水中。小勇等几人发现施救无果立即上岸呼喊附近做农活的人救助。当时一个施农药的农民和一个捉黄鳝的人赶来,他们因不会游泳未有下水救人。小庆立即拨打了119报警,后武警战士赶到现场将小正打捞上来,此时小正已溺水身亡。小勇、小志豪等人及受害人小正均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后来,死者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就两原告张某、陈某诉被告舒城县龙王庙村民委员会、舒城县一颗印村某村民委员会和被告黄某、唐某、陈贤元等12人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和尊重。小勇等六人和受害人小正均系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是其父母;六未成年人被告和陈正除被告陈鑫是小学六年级学生外,其余均系在校初中部学生;根据他们正常的智力水平和受教育状况,对擅自外出下水游泳的危险后果是有一定识别能力的。小正溺水身亡的直接原因是其监护人即二原告的监护不力以及小正本人忽视游泳的危险结果而轻易下水洗澡所致。作为未成年人的六被告及小正之间,相约下水游泳时,相互间理应有告诫提醒且阻止下水游泳的一定义务,但该六被告均系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认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相互间无法定的监管和照顾及救助义务,对于小正的溺水身亡并无主观上的过错和违法行为。但小正毕竟是在与六未成年人被告相约一道游泳时溺水身亡的,七未成年人当时相约下水游泳的举动也确属不当,六未成年人被告对陈正的死亡结果,依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鉴于二原告因其子小正溺水身亡所造成的损失,以六未成年人被告每人补偿二原告人身损害款5000元为宜。各未成年人被告的民事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大草堰水渠仅系田间的用水灌溉渠,系二被告村公共水利设施,其周边均是农田,根据常规管理,并没有要求二被告村在大草堰水渠设立下水游泳危险等警示标志和对水渠安全巡查的规定,小正的溺水身亡与二被告村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法院按法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小勇、小波、小志豪、小峰、小庆、小鑫分别补偿两原告张某和陈某人身损害款5000元,由前述六被告的各自监护人被告黄某、唐某等六人承担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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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论坛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1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以后吃饭喝酒,下河洗澡就要注意啦!喝酒,自己没事,他人喝死,你有份哦。下河洗澡你没事,他要被淹死,你也有份哦。所以以后别做这些危险的事情,小心为上策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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