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1日,金某来到舒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朱某离婚。
据原告在诉状中称:其与被告于2008年下半年相识,2009年农历六月订婚,当年12月按当地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生活在一起。之后,双方一起在杭州打工,一起生活。而原告称,在此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对原告关心很少。原告多次问被告为什么夜不归宿,被告就说晚上加班。而当原告到被告上班地方查看时,却大门紧锁,根本没有人加班,对此,被告也不愿意解释。
2010年6月,孩子出生后,原告因为要在家照顾孩子,被告便一个人在杭州打工。而被告在外打工、原告在家照顾孩子期间,被告未向家里寄过分文钱,被告每年给予他自己父母的也仅有200元。原告和孩子一直靠娘家的父母生活。2011年春节后,原告将孩子交给祖父母照顾,和被告一起到杭州打工。打工一起生活期间,双方争吵不断,原告发现,被告经常用原告的QQ与网友进行一些不正常的交谈,因此惹出麻烦后,就将责任推到原告身上,为此原告很是生气,对被告彻底丧失信心,遂于2011年4月30日独自一人去北京打工,维持生活。
原告认为,婚前由于年纪幼小,对一切都充满美好的向往,与被告认识后,相恋、同居、怀孕、结婚后,相信双方会一辈子恩爱,所以即使生活艰辛,原告也一心一意地陪在被告身边。但是现在被告的种种行为,原告已无法忍受,对彼此的婚姻已没有任何希望,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