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霍邱县人,同镇村民豆某一直想要个男孩却苦苦不得。王某知道后好心替他到处宣传说:豆某想要个男孩,谁家有孩子不想要的,可以送给豆家。罗某妻子李某当时计划外怀了孩子,生下来后一直躲躲藏藏,不敢见人,后听豆某说有人想要个男孩,刚好把孩子送给王某。豆某将此情况反应给王某,王某欣喜若狂,当即表示只要孩子不残疾,就愿意留下这个孩子。2007年1月王某伙同关某将罗某(均已判决)之妻李某所生一男孩介绍出卖给豆某,得款32000元。王某分得5000元。
裕安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伙同他人共同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进行居间介绍,没有拐骗、运输等恶劣行为,获利较少,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8月6日,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