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舒城县杭埠镇汪圩村的汪某是一名地地道道的农民,2001年5月20日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两人短时间相处并同居生活。于2002年7月生一男孩,后于2004年2月14日在舒城县婚姻登记中心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由于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彼此之间缺少沟通了解,草率结婚,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2006年6月份,王某以去合肥务工为由,与一长丰籍男子相识并在一起长期同居生活,至今未与家人进行过任何联系。汪某多次去合肥等地打听其消息,均未发现王某。
汪某这几年虽然停止了寻找,但是一直希望妻子能够回来,可是孩子渐渐长大,别人家的小孩都有母亲,唯独自己的小孩没有。汪某终于于今年7月份,找到当地的法律服务所,请求帮忙与妻子王某离婚。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由于王某下落不明,于是发出公告,可是并未联系到王某,开庭当天也未到庭。该案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于是法官判决准予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小孩抚养费汪某自行承担。(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