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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全面和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障力度不够,二是救济制度有漏洞。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失独家庭面临失独的人生困境,按照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他们理当享有获得国家保障救济和物质保障的权利,这也是国家应该负有的责任与义务。另外,现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规定,49周岁以上的失独父母才能获得特别扶助,然而不少失独父母在三四十岁甚至更早就失去了孩子,距离获得特别扶助有一段较长的“真空期”,其间或许他们最为揪心痛苦,最感孤立无助,却得不到国家的“特别扶助”,不能不说是救济制度的一大缺陷。 “失独”群体以及难以达致的日常慰藉,应该被系统性修复,以至被纳入国家级的制度安排行列。这需要分两个层面来推进 http://luan.offcn.com,一方面,需要从物质上彻底消弭“失独”所导致的赡养之困。对此,这可从计划生育的社会抚养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的数目,用于建立专门的“失独”家庭扶助基金,让“失独”者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生活保障都有制度性扶助;另一方面,需要让“失独”者重回温暖与不孤寂的生活场。而这更指向的是养老方式的转变,让养老“社会化”,比如地方政府可引入社工的力量,对“失独”家庭进行“结对帮扶”的日常关怀,也可建立专门的“失独”家庭养老院,对这一特殊群体进行特殊关照。凡此种种,都需要制度破冰、财政助力与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对症下药,目前亟须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完整、清晰地明确国家对失独家庭的保障救济责任,使每一对失独父母都能免除对疾病、养老问题的后顾之忧,使失独父母面临的每一种特定的困难,都能得到妥善、圆满的解决。这也充分体现国家了对“鳏寡孤独废疾者”的保障责任,体现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基本国策对失独家庭的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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