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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案件。被告人涂明2011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0元。被告人涂明以其视法律如草芥的行为种下了累犯的恶果,换来了法律的严惩。
2013年七八月份,被告人涂明在寿县丰庄街道自己经营的“涂氏商务酒店”客房内容留赵阳、常永吸食毒品三次。2013年七八月份,被告人涂明与赵阳一起去淮南购买毒品后,在涂明租的轿车内容留赵阳吸食毒品二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涂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涂明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涂明的认罪态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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