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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霞(被告人)以为自己在健身会所里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已经做的天衣无缝,但其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4年1月至2014年2月19日之间,李云霞在寿县安丰镇经营的“某某娱乐健身会所”内摆放明知具有赌博性质的4台“捕鱼机”(其中一台具有8个操作基本单元,另外三台每台具有6个操作基本单元)和2台“森林舞会机”(其中一台具有8个操作基本单元,另一台具有6个操作基本单元),供他人赌博,李云霞非法获利3万余元。案发后寿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李云霞经营的“某某娱乐健身会所”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并对会所内被告人李云霞所有并摆放的的4台“捕鱼机”和2台“森林舞会机”进行了扣押,经鉴定,4台“捕鱼机”和2台“森林舞会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
寿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云霞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因被告人李云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及其违法所得已被追缴的情节,故依法从轻对被告人李云霞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追缴被告人李云霞的违法所得30000元。对寿县公安局已扣押的被告人李云霞开设赌场的4台“捕鱼机”和2台“森林舞会机”,予以没收。(以上人物均为化名)(张万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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