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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驿站] 未满18岁的女子与网友恋爱并同居生子 不一年就闹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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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8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云淡风轻看世界 于 2014-7-8 14:33 编辑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析产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系1996年出生,初中未毕业即外出至杭州打工,在打工期间,于2012年5月通过网络与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正月十五按照农村风俗办理“结婚”仪式,2013年8月生育一子,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认为双方“婚前”全是通过网络熟悉并认识了解彼此,而当真正在现实生活中同居后,原告发现由于缺乏了解,同居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婚前”,被告承诺的事事让着原告,永远不会惹原告生气也没有做到,这让原告非常失望。渐渐的,双方为琐事越吵越厉害,直至2014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彼此关系渐行渐远。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且无任何和好可能,故向法院起诉,请求非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承担孩子入户费5000元;陪嫁财产归其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则辩称:双方感情破裂的的原因不是性格不合,而是原告自恋爱时起即将“婚姻”建立在金钱之上。恋爱期间,双方在浙江省杭州市共同租房生活,每月的房租、生活费都由被告支付,被告的工资有时都不足以支付两人的生活开支。2012年农历十月,原告及其亲友约20多人按照农村风俗来被告家看门楼,被告家给其彩礼、现金共计31000元(其中戒指折款5000元)。现原告诉请至法院,被告表示同意,但是非婚生子必须要由被告抚养,原告可不承担抚养费;请求原告返还彩礼及现金共计77060元,并要求双方依法承担同居期间共同债务35000元。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这对年轻的网恋男女将如何分手,还有待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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