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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云淡风轻看世界 于 2014-7-25 15:44 编辑
非法行医十余年,仅仅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但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一次看似寻常的医疗行为,终致病人离奇死亡。虽经过三次司法鉴定,摆脱十年以上刑罚,但最终难逃刑责。近日,经安徽省霍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某非法行医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2003年至今,犯罪嫌疑人彭某在位于本县衡山镇迎驾厂社区朱家湾组的家中开设泰康药房。并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开展医疗活动。2013年6月30日7时许,被害人鲍某因身体不适到泰康药房就诊。彭某经诊断后对鲍某进行了输液治疗,先后为鲍某输入头孢呋辛钠、病毒唑和维生素C加B6各一瓶。哪知鲍某回家后,于9时许发生过敏性休克反应,经彭某和120到场抢救后宣布死亡。经鉴定,鲍某符合过敏性休克死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彭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自己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鉴定意见有异议,遂要求申请死因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彭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与鲍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均无法确定。
后检察机关亦对该份鉴定意见产生异议,同时就该案件第三次展开司法鉴定,通过请教六安市医药学会各位专家的意见,证实过敏性休克的发生主要与患者体质特殊有关,但医方彭传宗在患者过敏性休克发生后,抢救措施不力,未完全尽到危害结果回避义务,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承担次要责任(建议原因力20%)。至此,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有了定论。霍山县法院也采用了该意见,遂将本来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彭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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