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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一名男子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假释出狱后又因酒驾进了号房,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对该名男子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系裕安区城南镇某村村民,在其23岁的时候因抢劫、强奸同村妇女,被安徽省 高院以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某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经二次减刑后,于2011年1月27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9月23 日止。2014年6月6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和朋友意识吃饭,期间喝了一杯白酒。聚餐结束后,被告人李某驾驶皖NR188V轿车欲行回家,当其行驶至云 路街格林超市附近时,被警察发现酒后驾车。经检测,李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2.83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曾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代红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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