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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799193875 于 2014-8-4 10:27 编辑
在生活中,触犯重婚罪并不多见,近日,寿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婚罪案件,被告人也得到了应有的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在任寿县电信公司小甸营业部主任期间,与小甸营业部聘用的临时职工方某认识、交往。周某任寿县电信公司安丰塘营业部主任后,与方某一起住在安丰塘营业部的公房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2年9月17日方丽生育一女孩后,周某与方某及孩子继续在寿县安丰塘镇同居生活。李某闻讯后,当场发现周运河、方丽及小孩同居生活,遂向有关机关、部门报案。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庭审中辩解自己与方某没有以夫妻名义长期一起生活,不构成重婚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运河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周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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