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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799193875 于 2014-8-13 14:27 编辑
为获得国家对生猪养殖项目奖补资金,王某某数次行贿寿县畜牧局官员,行贿金额累计55000元。近日,寿县法院以行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3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09年至2011年间,王某某为了获得更多的国家生猪项目资金和奖补资金,先后分三次到寿县寿县畜牧局分管项目的副局长夏某某的办公室及家中,送给夏某某人民币计40000元。2009年到2012年间,王某某为谋取时任寿县畜牧局局长张某某在项目资金上的关照,先后两次到张某某家中,送给张某某人民币计15000元。
在此期间,王某某项目资金申报成功,多次领取该项目资金,并多领取了生猪大县奖励资金30000元。
法院认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55000元,构成行贿罪。对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及退出其3万元违法所得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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