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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妻子将六万元转业费挥霍买补品 当兵丈夫恼怒之下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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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wmy 于 2014-8-27 16:23 编辑

      丈夫说与妻结婚后,不但经常吵架,妻还在不到半年时间内将其服兵役期间六七万元转业费全部花掉买了补品,妻子此举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要求离婚。2014年8月份这起离婚案件经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驳回丈夫诉请。
      原告周先生诉称:2009年8月与被告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下半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自2000年至2012年一直在部队服役,13年下半年正式转业回家。婚后两人相处时间很少,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由于原告从部队转业回家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并导致双方家庭矛盾。另外,原告从部队领取的一次性转业补贴7万多元,除1万元用于家庭开支,余下6万元全部让被告私自占有。另无何止的争吵使双方皆身心疲惫,被告于去年底就回住娘家至今未归,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丈夫的指责,被告李女士辩称:双方感情深厚,自己从09年就一直等着原告,不同意离婚。回因原告经常夜不归家,即使回家也是睡沙发,双方长期分居,回娘家也是没安全感所致。原告所说的转业费中的6万元的确是自己占有。如果判离的话,原告必须补偿自己20万元,另婚后所购置的首饰类的因生活需要已卖做生活费了,无财产可分割。
       当法官询问被告是如何花掉6万元的?被告李女士表示:因偏瘦、身体不好,医生说其体质差,于是就将这笔钱全部用于买补药类如阿胶、康保莱这些吃掉了。
       原告表示很生气:让被告花掉的6万元复员军人转业费应当属于原告个人所有,根据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四条的规定,7万多元复员转业费计算下来只有4000多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被告没有暴力行为,也没有不忠,被告要求的20万元的补偿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自己转业后,辛苦工作,为家庭打拼,被告不但和自己争吵,还在这么短时间内就将这笔钱全部挥霍,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坚决离婚。

      法庭调解阶段,法官希望原、被告好好沟通,考虑下婚姻。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原告诉称双方感情破裂,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只要日后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事务,和好是有可能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不准许原告周先生与被告李女士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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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一个不幸福的婚姻啊,唉,看来感情基础很重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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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缺少相处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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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败家娘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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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业费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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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全是家务事
搞滴满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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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3: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败家货在怎么养也不下蛋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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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外当兵亏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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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58:}转业费,买补品,兵哥你是不是觉得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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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22: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唉!这都什么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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