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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因为要做生意向信用社申请贷款,身为教师的岳父李某为女婿无偿担保,后女儿女婿因为感情不合协议离婚。作为贷款担保人的李某是否因为女儿女婿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免除担保责任呢?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借款人宋某与担保热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近日该庭在办理清收信用社不良贷款案件时,受理龙潭信用社起诉被告宋某、李某作为借款人及担保人偿还2003年所借100000元借款案,该案经依法送达并进行开庭。庭审中,被告宋某及李某承认借款及担保事实,但是担保人李某辩称自己作为担保人是以宋某为自己女婿未前提的,现在宋某已经与自己的女儿离婚,并且自己当时作为担保人签字时并未意识到担保责任,所以自己的担保责任理应予以免除。
法庭审理后认为,首先宋某及李某的借款和担保事实为双方所承认,应予以认定;其次,李某的担保责任不应以宋某与其女儿离婚而免除,因为李某的担保并不以王某是其女婿为条件的,在担保中也并没有其他的附解除条件,同时在担保中并未约定担保形式,所以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后,李某在担保合同签字之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于自己的行为进行负责。综上,法庭判决王某与李某连带承担偿还贷款责任。(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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