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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年底,李某通过某网站得知某村村民胡某举报魏某有贪污问题,李某遂与胡某电话联系并询问详情。后胡某多次与李联络,要求将魏某带走、法办。李某为了取得胡某等人信任,称自己是 “打黑除恶”办公室工作人员,并向胡某提出带走魏某需要经费,并在与胡某等人见面时,出示随身携带的手铐、电警棍以及标有“警察”字样的钱包等物品,同时还骗得胡某等人举报魏某涉嫌贪污的材料。几个月后,李某携带手铐、电警棍、催泪喷射器、有“警察”字样钱夹和自制的工作证,着制式服装,将魏某非法拘禁、关押,让其交待问题,直至当晚魏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检察院以招摇撞骗罪、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携带警用器具,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又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招摇撞骗罪及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判决李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晁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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