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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799193875 于 2014-10-22 08:52 编辑
近日,消费者张某到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从某电脑公司购买笔记本一台,之后出现问题,找到经销商要求退换,经销商则无法认定是质量问题,且已超过15天,只能维修,无法退换。
金安区市场监管局经过调查认为,张某15号去电脑公司处理笔记本故障的时候当时并没有超过15天的期限,虽然电脑公司当时已经给予 维护,但依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维护、修理,并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也就是说,15号虽然已经处理,但在30日内出现同样的故障,故障期限应该从15号开始计算,根据《三包规定》符合15日内换货条件。根据上述调查结果,金安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张某的投诉符合换货条件,经营者应该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笔记本。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的说服教育,经销商最终同意更换,张某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徐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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