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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老父亲患病需要医疗费,无钱支付,起诉儿子要求赡养。
老梁快70了,身体一直不好,唯一的儿子小梁早已成家立业,搬出居住。去年老梁病情加重遂到医院治疗,共计花费41008.92元,老梁自付5800元,其余费用均由小梁给付。出院后,老梁向小梁索要后续治疗费及以后赡养问题,二者发生矛盾。老梁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亲儿子小梁告上法庭。老梁在诉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小梁给付原告医疗费5800元以及后续治疗费50000元;同时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因生活困难起诉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前期医疗费中自付5800元,被告应当给付。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50000元,因尚未发生,具体数额无法确定,故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小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大梁生活费500元;被告小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大梁前期医疗费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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