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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法不需要担责,但是不担责只是适用刑法和行政法中的一般情况,在民事领域却行不通。裕安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一起这样的民事纠纷案件。
2013年9月1日5时许,被告涂某在裕安区青山乡红桥村某寺庙后门口菜地旁使用木棍殴打被害人崔某,后又用砖块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被告涂某无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建议强制医疗。原告方认为涂某故意伤害崔某致死属事实,虽然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其监护人、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决四被告赔偿各项费用251248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涂某是个精神病人,但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他的行为已践踏了他人的生命,侵犯了生命权,依法应对受害人家属的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作为涂某的配偶和子女依法成为监护人,对沈某的行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涂某赔偿崔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8万元。其监护人对涂某所有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承担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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