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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旦夕祸福,有些灾难往往就是毫无防备的降临在人们身上。近日,霍邱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奇葩”身体权纠纷。
被告杨某在霍邱县城关镇西湖路租用两间门面房,从事个体手机销售及缴费等业务,每间店屋有一个营业员。2014年8月16日中午,原告万某到杨某手机店缴费,看到手机店两扇玻璃门是掩着的,里面亮着灯,门上没有任何提示,就伸手推门,谁料门居然倒了,眼看即将砸向自己的头部,万某本能的用右手一挡,破碎的玻璃瞬间扎入万某的右手大拇指和小拇指,血流如柱。万某当即赶到霍邱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因伤势较重,医生建议转院治疗,简单包扎后万某又返回手机店,员工胡某说店里另一个营业员回家吃饭去了,还说该扇门里面是用锁挂住的。见老板不在,万某报警后就急忙赶往医院治疗,共花去近2000元医疗费。
事后万某多次找到杨某,希望能有个说法,但是杨某认为不是自己过错,拒绝赔偿。见调解无望,万某一纸诉状把杨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杨某辩称:门的质量和安装没有任何问题。店员为了财产安全需要,在店屋没人营业的情况下将门从里面反锁。而万某没有看清,用力过猛,导致门锁将玻璃门从中间折断受伤,其责应自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经营的手机店从事手机销售及花费收缴业务,在手机店停止营业时门上应挂(贴)有“暂不营业”等字样的匾牌和门外用锁锁上,已提醒顾客注意。而被告在营业员离岗时将玻璃门从里面用锁挂住,原告到手机店缴费推门时该玻璃门从中间断离,其右手不慎被玻璃切割致伤,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在推门时有注意安全义务,因疏忽没有注意,以致玻璃门断离至其右手受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损失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万某80%的经济损失合计202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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