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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位十八九岁的花季少年不务正业学做“老鸨”,寻找到目标后,开始威逼利诱、强迫不满14岁的少女卖淫,提供卖淫场所、介绍嫖客,日前8人被提起公诉。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六名被告人袁某、陶某等犯强迫卖淫罪、分别获刑十一年至七年不等;另为六名被告人提供“便利”的李某(女)与刘某某分别被判容留、介绍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并罚金。
袁某、陶某、许某某、张某某、柏某某、周某某系同学或同乡关系。2013年7、8月份,陶某、柏某某、许某某、周某某在外认识了专门提供女子卖淫牟利的杭某后,得知这个行业来钱快,遂动心,欲进行该项活动。袁某从外地回到舒城后,与陶某等人商议在城区开始提供女子卖淫牟利,其他人均表示同意。后袁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不满14岁的少女肖某,9月份,袁某通过QQ联系,即与陶某、柏某某、许某某、周某某一道约见她,并向肖某提出带其去卖淫挣大钱,肖某未同意。期间,张某某得知袁某等人意图后并加入其中。
由于遭到了肖某的拒绝,袁某、陶某等六人遂将肖某哄骗至某宾馆,进行引诱、劝说,又遭其拒绝,9月23日晚-24日,袁某、许某某、周某某、柏某某、张某某在宾馆内分别强行与肖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袁某、许某某为了控制肖某,欲对其拍摄裸照,但由于手机及电脑像素不高未果。期间,陶某、柏某某、许某某外出,并租用轿车,由张某某等人驾驶该车用于接送肖某卖淫。
9月24日晚至27日上午,肖某在袁某、陶某等人的威胁下,由李某(女)介绍嫖客及提供卖淫场所,嫖资由袁某等六人与介绍人李某按比例分配,李某在其经营的宾馆内共多次容留、介绍肖某在其宾馆房内与他人进行性交易;后又由刘某某介绍嫖客,肖某又被迫在某酒店各卖淫1次。后肖某与刘某某外出时被其一直寻找她的父亲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日内,袁某、陶某等六人共获取嫖资款人民币1000余元(其中部分款被各被告人挥霍)。
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性,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某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陶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许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柏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女)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方芳、耿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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