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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前男友同居并怀孕,后又经人介绍嫁给情愿接受如此事实的朱某。不到两年,孩子尚不满周岁,李某就诉请与朱某离婚。
家住舒城的李某,2012年初和初恋男友同居,不久怀孕,后因故双方没有结婚。2012年6月,经人介绍,李某和朱某相识,李某将自己的恋爱史和怀孕的情况如实告知朱某及其家人,朱某及其家人均表示愿意接受李某和其腹中的孩子。2012年8月24日,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2月21日,李某生育一女,取名李小某。
李某诉称:孩子出生期间,朱某拒绝给付医疗机构费用,并不辞而别,其后又拒付李某母女生活费用,且换掉手机号码,不让李某与其联系。2014年2月10日,李某诉请与朱某离婚,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后,朱某家人到李某家无理取闹,致李某父母报警。自此以后,双方夫妻关系没有丝毫改善。现李某再次诉请与朱某离婚并抚养女儿李小某。
朱某辩称:其当初愿意和李某结婚,说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尚可,且婚姻初期双方感情较好,李某分娩时朱某支付了6000元的费用。后双方主要因李某女儿随谁姓的问题产生矛盾,现朱某不再对女儿随母姓持有异议,双方矛盾已经化解。近年来,朱某陆续支付了几千元抚养费,且双方仍时有一起生活。故不同意离婚。
目前,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方献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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